應急普法丨未設立有限空間警示標志,罰!
[日期:2025-11-15] 來源:云南技能考試網 作者:云南技能考試網 閱讀:29次
案情簡介:
處理結果:
專家評析: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、設備上,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。”依據(jù)《工貿企業(yè)有限空間作業(yè)安全規(guī)定》第三條第一款,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,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,人員可以進入作業(yè),易造成有毒有害、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。第十一條規(guī)定:“工貿企業(yè)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,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。”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、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九十九條第一項,責令限期改正,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 本案中,該公司的玻璃窯爐屬于有限空間,但該公司未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應當依據(jù)本條規(guī)定對其進行處罰。







